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44號
原 告 龍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遵
被 告 簡銘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1年11月22日變更為陳威廷,然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