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78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訴訟代理人 林澐中
黃彥欽
張彩詢
胡達仁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幼倩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雲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貴
訴訟代理人 廖佳如
袁裕倫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嘉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契約之定性尚有調查之必要,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