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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照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補正上訴聲明狀所載,應係對原審判決之主文第一、二項就上訴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為新臺幣(下同)59萬5900元(45萬7100元+13萬8800元),應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