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24號
上 訴 人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綸軸承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