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6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張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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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就原證7記載「有租賃契約」乙節提出相關資料,原告並應將原證2之照片放大後提出,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