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46號
原 告 環緯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鈺婷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被 告 虎頭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靜
訴訟代理人 簡均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系爭契約之定性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