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500號
上訴人即
追加被告 佲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靜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85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