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319號
原 告 盧河州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紳寶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穎敏
被 告 蔡季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紳寶機械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