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8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柯玉川
吳祈德
郭怡君
黃士寧
許宸豪
蔡文治
李璟岳
莊孟瑜
何惠平
洪瓊惠
黃雅芬
蔡瑋倫
朱唯中
郭晉麟
葉威槿
鄭琇紜
朱唯廉
陳芊菱
黃志宏
洪昆明
黃志源
賴美鈴
林美佐
陳慧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等與相對人即被告立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於111年11月25日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6日補費裁定具狀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