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99號
原 告 張筠薇
倢聯投資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耘韡
被 告 中科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志裕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應將附件照片(地址: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示之欄杆與盆栽拆除、遷移,並返還上開土地予全體共有人。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倢聯投資開發顧問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05,4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依原告民國111年6月24日陳報狀陳報之被告占用面積約為57平方公尺,依卷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示系爭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3,573元,則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193,661元(計算式:57*73,573=4,193,661元),加計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405,411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99,0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