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034號
原 告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仙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榮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2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7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