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63號
原 告 大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得
訴訟代理人 秦國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206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874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