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64號
原 告 東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居正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 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熊貓天下管理委員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