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顏辰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豪、張玉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2萬7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6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