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童彥芳
送達代收人 游雅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俊榤等人間因本院111年度中訴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