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717號
上 訴 人 劉錦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省力機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