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109號
原      告  郭貞蘭



被      告  周水源
            台灣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及被告周水源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被告台灣資源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