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806號
原 告 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劉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立典
被 告 黃培昌
(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4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