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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625號
原 告 蔡秀玲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律師
被 告 莊雨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調閱其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以便確認被告給付租金之情形,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