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29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蔡美娥
訴訟代理人 廖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