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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324號
原      告  林長億 
被      告  福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