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4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基 
            謝依芳 
被      告  董素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98年4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