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45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韓兆廷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鄭莉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未受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