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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6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徐伯權 
被      告  潘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81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9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附表:零件折舊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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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153×0.369×(7/12)=218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00000-0000=0000
0000+4292+5550=1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