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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472號
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林岳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請求確認管理費債權存在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並經原告聲請續行訴訟,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