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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60號
原      告  藍景盛 
訴訟代理人  竇凱莉 
被      告  陳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5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