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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6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堅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伯瑋 


被      告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0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