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小字第16號
原 告 尚辰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誠
被 告 楊元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辯論終結後始到庭陳述,因原告已離院,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無法回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9時24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