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軒梵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今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琿宜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14年8月14日具狀補陳歐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114年8月8日開立之證明書及報價單等件為憑,並作為求償依據,因此部分係事後補陳之書證,尚未經原告即反訴被告表示意見。為兼顧兩造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