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榮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0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0215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3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