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鼎順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源
上 訴 人 洪揚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3,6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