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皇鑽營造有限公司
亮皇建設有限公司
前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鄧忠亮
前列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孟憲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納屋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172元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