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011號
原 告 鉅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科名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 代理 人 呂思賢律師
被 告 黃俊皓
邵耀德
黃建發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王品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案情煩雜,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2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