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敦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豐國際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更名前為裕豐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