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341號
上訴人 全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馥特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34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11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