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70號
原 告 黃芯宜
被 告 天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振莆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追加顧振莆為被告,惟並未表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256條規定之要件,亦未經被告同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