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90號
原 告 賀姿華
被 告 魏鳳姿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江韋倫
蔡裕諒
賴清祥
賴雪玉
賴曾香彩
賴雪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
被 告 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鳳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1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業經審理終結,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