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937號
原 告 張廷州
被 告 永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薛奕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求調查證據,原告應就被告答辯容具狀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