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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20號
原      告  周慧媛 

訴訟代理人  林明鴻 

被      告  神仙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麟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被告主張已合法催告原告違約改善之情形,惟依卷內LINE對話紀錄所示,兩造於000年0月間已就原告何時停業達成共識(見支付命令卷33至34頁,本院卷第79頁),則在此日期之後之催告是否仍有契約上之效力,容有讓兩造辯論之必要。另被告以原告違反競業條款主張違約金,原告則辯稱於同址所設立之迷客夏加盟店非新店,被告於原告設立神仙草加盟店員林店時已知悉此事,原告並無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等語,被告就此並未回應,是否構成視同自認,亦有請兩造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