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91號
原 告 科立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洺潤
被 告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秋玉
訴訟代理人 龍俊瑾
吳月鳳
李杰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主張已將口罩寄送與被告受領,並提出民國109年9月21日之出貨單為證,惟提出之出貨單字跡不清,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清晰之出貨單影本,並攜帶原本到庭,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