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80號
原 告 歐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隆
被 告 姚勝豐
呂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姚勝豐、呂正全住所地分別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彰化縣○○鎮○○路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佐,故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