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8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黃家佑
被 告 林妙音
林清民
林明松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妙玲
被 告 林妙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5所示之地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