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英展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品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63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