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41號
上 訴 人 六分田小館即呂孟修
上 訴 人 六分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國農產行即陳寶燕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六分田小館即呂孟修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482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上訴人
六分田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133951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