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28號
原 告 廖炎崑
廖坤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賴軒逸律師
被 告 謝惠美
張協權
張協勝
張協堂
周美枝
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貴枝
被 告 藍胡蝶
吳碧玉
劉益民
上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淵
被 告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被 告 東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乃正
被 告 廖振邦
大安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正隆
被 告 葳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勉元
被 告 地球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欽
被 告 詹逸之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志業
被 告 林群項
宏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明宏
被 告 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被 告 普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愈得
被 告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銘
被 告 林亞蘭
勤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吉
被 告 亮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皓
被 告 石堃明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被 告 黃建林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
被 告 恩麒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在寬
被 告 陳玉祥
李亞娟
阜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賢
被 告 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順
被 告 白宜瑄
吳啓暉
吳啓弘
李季霖
王松山
安富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華
被 告 謝予綸
陳嘉祥
陳嘉慶
陳嘉成
宏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年
被 告 楊青
凱迪亞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被 告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法定代理人 湯大同
被 告 可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田
被 告 張育銘
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輝
被 告 經融企業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銘
被 告 全誼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被 告 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熹
被 告 白博仁
金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慈
被 告 金宏資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慶昆
被 告 王有堉
王有慶
昇多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誼
被 告 瀛睿資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宗
被 告 李閔隆
陳中南
亞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惠
被 告 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敏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為原告主張通行權之訴者,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廖炎崑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1919-4地號土地),及原告廖坤宏所有坐落同段1920-3地號土地(下稱1920-3地號土地),均係袋地。而1919-4地號土地係由同段191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割而來;1920-3地號土地則由同段1920地號土地分割而來,而系爭土地即由同段1920地號土地合併而來,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等所有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經本院囑託鴻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原告所有1919-4、1920-3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額,其鑑定結果,1919-4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21萬7,747元,1920-3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59萬8,588元,合計81萬6,335元,有鴻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2年12月11日鴻廣字第1121211號函檢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萬6,33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