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49號
原 告 徐鎧鈞
被 告 翔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菁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王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經銷商契約書之甲方為茗岩有限公司並非被告公司,被告應說明其取得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何,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