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8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淞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