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61號
上 訴 人 丁女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