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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177號
原      告  賴進能 
被      告  黃泳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無信任關係之他人後,該人將可能藉由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仍經由訴外人林裕峯之介紹,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前某時許,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而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暱稱「王靜儀」、「李小華」對原告佯稱:操作合作金庫APP需匯款指定帳戶儲值作為股票投資使用、需付解凍金及保證金才能將獲利領出云云,致使原告誤信為真,而匯款數筆共計2,088,008元至指定之帳戶,其中1筆30萬元係於111年5月11日9時14分許匯入系爭帳戶內,且上開款項均已遭提領一空,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因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故意實施不法詐欺行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9、97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有期徒刑6月在案;而原告提供系爭帳戶為詐欺集團之提款工具,因與上開案件屬同一案件,為該案起訴效力所及,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5號以重複起訴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又原告因該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匯款數筆共計2,088,008元至指定之帳戶,其中1筆30萬元是匯至被吿所有之系爭帳戶,而受有30萬元損害等事實,已據其提出報案證明單、匯款申請書等為證(見卷第15、17頁),且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714號併辦意旨書附於上開112年度金訴字第89、977號案卷宗,此經本院調取該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上揭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自屬有據,應屬可採。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對被告提起本訴,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2月20日寄存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卷第43頁),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3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