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仲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